上海市奉贤区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2005-1-31 )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31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证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过错责任定义)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中,故意违反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因过失违反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或者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事实而产生审计风险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三条(追究范围、对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纪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应对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的内容负责;审计组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应对经复核后提出变更审计报告内容的意见负责;法规科负责人应对经复核后代拟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中变更内容的意见负责;签发人应对变更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签发稿内容的意见负责。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错案和办案过错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因审计人员故意或过失,追究审计人员的过错责任。

    (1)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运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错误处理的;

    (2)审计人员未按审计方案和工作分工实施审计,以致对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3)审计人员在审计和核实中徇私枉法,做虚假记录,篡改审计案卷记录材料或不如实做调查询问,为被审计单位掩盖问题,致使审计报告不实的。

    (二)审计组组长未履行职责,未按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重点进行复核、以致对审计单位的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对已发现问题不如实汇报造成审计报告失实的,追究审计组长的责任。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发现未发现审计组的舞弊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错误变更审计报告造成重大过失的,追究科长责任。

    (四)法规科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时,错误变更审计报告,使代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造成重大过失的,追究法规科长责任。

    (五)签发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个人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签发人责任。

    (六)玩忽职守、丢失或损坏案件材料的。

    (七)擅自不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的。

    (八)非法行使审计行政强制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九)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十)其他造成错案和办案过错的。

    第四条(免除责任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审计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承诺书内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未提供证据导致处理决定错误的;

    (二)因对审计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处理决定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处理决定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违法违纪事实无异议,作出审计意见或决定后、再提出异议并提供新的证据的;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经认定其它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处理、处罚) 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发1至2个月的奖金;

    (二)情节较重或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按过错责任大小扣发2至12个月的奖金;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审计人员过错发生国家赔偿的,应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审计人员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第六条(过错责任认定程序) 审计人员过错责任的认定由局长室指定专人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长室审定。

    第七条(追溯期) 审计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追溯期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2年内,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局长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为2000年5月31日)